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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3


洛市统〔2024〕26号


各县区统计局、各有关调查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24〕77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县区统计局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调查单位积极支持配合。

一、调查范围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调查表号

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3表)年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202-3表)季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三、工作安排

(一)单位核实阶段

1.时间安排。2024年11月11日至30日,对单位存续情况、属性信息、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2.具体要求。一是核实单位行业代码等属性信息,如有错误,由统计机构用户在统计云平台进行修改。根据“单位名称与行业大类对照表”,含有相应关键字名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行业代码的修改应在已限定行业大类范围内。二是核实单位工资核算情况,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核实经普库中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工资。如果不独立核算工资,需核实和确认所归属的上级法人单位;如果独立核算工资,需确认是否有下级不独立核算工资的单位以及所包含单位的从业人员数。最后将独立核算工资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纳入最终的调查对象库。三是核实登记单位级别和预算管理方式,核实登记单位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以便进行后期数据审核。

(二)数据上报阶段

1.时间安排。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102-3表,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202-3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

2.调查内容。调查主要内容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指标,分月进行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计机构

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定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为新增调查任务。各级统计机构务必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对上报时间、上报内容、指标解释、平台操作等内容讲解到位;密切关注辖区内各调查单位报送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沟通解决;加强数据审核,做到数据随报随审。

(二)调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积极配合所在地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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