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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现编制《洛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信息的分类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统计分析、财政资金信息、公告公示、工作信息、其他信息等类别。

 

二、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统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本局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能,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统计制度标准,统计部门计划规划,部门采购,行政审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统计执法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洛阳市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lytjj.ly.gov.cn)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y.gov.cn/zwgk/zfxxgk/zfjg/szfgzbm/stjj),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洛阳市统计局综合科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5:00-17:30

联系电话:0379-69990029

传真号码:0379-69990028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16号3号楼221室

邮政编码:471023

电子邮箱:lystjjzhk@126.com

(二)申请须知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信息的,应当通过洛阳统计网站中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填写《洛阳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或者通过洛阳统计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https://t.ly.gov.cn/openview/api/view/selectsiteopen?siteId=4103000017),或者到受理机构处当面申请。

申请表可以通过“洛阳统计网”下载,或者到受理机构处领取。

2.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申请处理流程

本局收到申请后,首先将进行登记审核。对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渠道。

②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公布的时间和渠道。

③被申请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④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⑤不属于本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

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⑦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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