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2022年1月10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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